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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高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的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层次,加快发展步伐,使本实验室逐步成为一个国际学术大师和一流学者会聚、高水平学术活动频繁、高层次人才快速成长、高水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的国际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使实验室运行和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在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不断培养和造就我国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领域国际一流的研究队伍及应用人才。

第三条 实验室按照国家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组成及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下设5个研究方向:水文水资源科学与管理、水沙科学与水环境、岩土力学与工程、高坝新结构、水利机械动力学与工程。

第五条 实验室设主任1人,全面主持实验室各项工作,设副主任2-3人,分别协助主任负责各研究中心以及外事、人事、学术、设备、研究生培养、安全及办公室日常行政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行政秘书和办事员数人,协助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数据资料统计归档管理、数据库和网站建设维护、实验室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等的编辑出版、学术会议会务等工作,并负责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与保障。

第七条 实验室设学术秘书1-2人,协助主任处理学术委员会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及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实验室主任负责主持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应充分发扬民主,甴主任召开实验室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学术带头人和各研究中心主任的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实验室主任最后决定并负责实施。各研究室的科研、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各研究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负责。

第十条 实验室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突出重点方向与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1、实验室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各类奖励;

2、实验室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所发生的费用由实验室运行费中支出;

3、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阻延研究人员使用仪器、设备。

4、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经实验室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但仪器所有权属实验室。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教师及职工必须依照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与客座研究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包括国外客座研究人员和国内客座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人员的聘任。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制定的"联合、流动、开放、竞争"的运行管理原则,实验室对各类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一年一聘,末位淘汰。实验室将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实验室各学术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和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聘任人选可以由自愿申请加入、实验室主动邀请或专家推荐并经本人同意提交申请的人员构成。

第十四条 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之一才能申请作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1.公认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老一辈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2.近三年内获得过国际或国内省部级以上学术个人成就奖或荣誉、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人才计划者;

3.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4.近三年内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面上或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或名符其实的具体承担者(学术骨干、主要研究者);

5.近二年内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是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身份发表过学术研究论文的人员。

第十五条 按照研究工作和发展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实验室的资深学者举行评聘会议,根据人选的人品道德、学术业绩、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择优聘任各学术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应聘者必须提供个人资历、成就、聘期内的工作计划目标与计划、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国际知名学者的推荐信等书面材料,并来室参加评聘会议,在会上作学术报告、任职设想与打算的口头陈述、回答评议专家问题。实验室主任可根据会议评议结果和国际著名学者的推荐意见自主确定聘任人员,报批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后,与受聘人员协商签定正式聘任合同,敦促检查受聘人员来实验室有效开展工作,奖优汰劣。

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的确定。

1.研究人员中学术带头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术研究方向的设置和实验室进一步发展规划的要求等情况,在国内外公开聘任,受聘学术带头人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等级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确定;

2.学术骨干和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研究室或课题组研究工作的需要及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报请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受聘人员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等级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由所在聘任研究中心或课题组自行负担和确定,报实验室审议备案后,报请主管校长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客座研究人员:利用实验室开放基金、基础研究与青年创新基金在实验室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利用实验室科研条件、与实验室人员一起共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国内外研究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请得到国家及各部委的访问学者基金支持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访问学者,均为当然的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实验室各学术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或研究中心、课题组负责人具体负责。

4.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有利于实验室的连续运行和管理,实验室设置并配备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技术队伍,负责对实验室的重大设备和精密、重要仪器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配合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发明、创新性开发研究工作。

5.行政办公人员:负责处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行政管理、资料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业务,为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满意的服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所聘任的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负责人聘任,受聘人员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等级由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确定,报实验室审议备案后,报请主管校长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待遇和运行费用部分由实验室公有资金中统一负担,部分由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服务所得解决。

 

第五章 学术科研、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学术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由实验室主任和一名主管副主任负责。日常学术活动及事务由学术秘书及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科研工作包括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相关学会及校内组织的学术活动,客座人员的工作安排与配合、国内外学者学术交流及访问活动等。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与研究生分配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定期公开发布基金指南。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所属的仪器备要保证严格管理,面向国内外开放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实验室办公室直接负责,面向整个实验室,同时也面向校内外、国内外开放,有偿使用。每一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配备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它仪器设备的管理。各研究室管理的仪器、设备、试验台架由各实验室安排人员管理。这些仪器、设备、台架应对实验室内外、校内外、国内外的科研人员开放使用,并按照实验室制定的制度运行。仪器设备出借使用必须借条登记,使用人或使用单位用交付一定的使用费。

 

第七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财务目前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科研课题的提成(包括各类基金)由各研究室独立支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奖励基金和年终奖金部分由各研究室分担,部分由实验室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日常开支费用,一部分为主管部门下拨的运行经费,另一部分为收取的仪器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日常经费只用于实验室总部公共部分及办公室,不包括各研究中心的日常开支,实验室应于每年年报中报告财务支出情况。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实验室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为本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固定人员,实验室将授予其实验室终身研究员称号,欢迎和鼓励他们终身利用实验室条件、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为年轻研究人员的成长发挥指导和传帮带作用。从获得本实验室终身研究员称号起,实验室不再对这些人员进行常规的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由实验室主任总体负责,具体由主管副主任组织支部书记和各研究中心主任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考核小组实施执行。  

1. 固定人员:对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主要从获奖、发明专利、承担重要项目、科研到款,培养学生、发表论文等方面分别计分(评分标准另订),视其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对技术人员的考核除可按研究人员的记分标准记分外,主要从其技术水平、参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研究人员进行试验等方面综合考核。对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实验室领导、研究人员、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给予评价。  

2. 客座人员:客座人员应按要求提交各种研究工作进展、总结报告及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凡不按时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者,实验室将撤除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研究工作无进展者,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成果不按要求署名及不向实验室移交研究工作资料者,实验室将不受理其以后提出的申请,并予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将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种荣誉和项目。对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研究人员可以建议其退出或调离实验室。固定人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暂时流出重点实验室,不再享受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条件。客座人员考核一次考核不及格者,实验室将中止对其的资助。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将在实验室简报或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要学术带头人、相关人员商议解决。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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