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秉承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理念,进一步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步伐,加强教师队伍与国际学术界的对接与互动,提高实验室的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派出项目管理
第一条 公派出国期限:
临时出国(考察、讲学、访问、会议等)期限在一个月以内;
短期出国(讲学、培训、合作研究)期限在二至六个月以内;
长期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第二条 凡在国外有半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实验室人员,回国后应在本实验室内本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后,方可再次短期出国工作半年(参加国际会议及其他临时出访项目除外)。
第三条 公派出国的审批程序依据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相关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应按期返回,如有充分理由需延期者,须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获重点实验室管委会讨论批准延期者,不得申请第二次延期。
第五条 短期出国人员如有充分理由需延期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六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照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按国家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凡获对方全额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所需经费全部自理。获对方部分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凡在实验室内报销的经费由所在课题组或实验室支付。第八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和访问,需说明经费来源,并做经费预算方可借款。
第九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按清华大学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条 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做好总结,将在国外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向本实验室汇报,同时在一个月内将汇报以书面形式报外事办公室。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将护照交外事办公室集中保管,需要时再另行借用,不交者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来访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邀请外宾来实验室讲学必须目标明确,专业对口,应注意选择具有真才实学,对我友好的专家,以便指导工作,开展合作研究,尽量减少一般性的往来。
第十三条 邀请外宾来实验室进行参观访问、合作研究等外事活动,须由邀请人提出申请,报实验室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具体手续,向外宾发出正式邀请函,不允许先执行,后审批。
第十四条 来访项目执行前一个月,邀请人应与外事办公室商定具体接待计划,安排活动日程。外宾来实验室的学术活动时间应不少于接待时间的二分之一,其他活动尽量从简。
第十五条 每项外事任务只能宴请外宾一次,规格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准超标。
第十六条 外宾讲学时,实验室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踊跃参加,并注意礼貌,坚持始终,与外宾交谈时须遵守保密规定,应做到不卑不亢。
第十七条 外宾欲到实验室外单位(包括京外单位)访问时,邀请人须事先与该单位有关人员商定后,由实验室发函给该单位外事部门最后确定。
第十八条 对要求顺访本实验室的外宾,只要专业对口且不需支付费用者,原则上都可接待,但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经实验室领导同意后再做安排。凡需支付费用的顺访外宾,有关同志不得直接应允,应事先打报告,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回复。
第十九条 需由我方承担费用的外宾,只能承担被邀外宾本人,外宾的亲属和随同人员需自付生活费。
第二十条 邀请外宾来访在申请时须明确经费来源,申请人要按国家和清华大学的有关规定做出经费预算,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情况对预算进行审核,该预算是财务借款和报销的唯一根据,无此预算将不准借款和报销。外宾来访的各类费用一次报销完毕。
涉外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涉外合作协议包括校、实验室两种合作协议。校级协议按清华大学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请事宜。申报实验室级合作协议需将合作计划等材料报送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待重点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向外方正式提出。重点实验室级合作协议的终止及延长,应上报重点实验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与国外签署实验室级合作协议,要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对方的研究水平及条件、研究项目的可能前景等因素,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保证合作的顺利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实验室两级合作协议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合作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并报送国际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