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文)的规定,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正常发挥公章的行政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科发基【2008】539号文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规定,本实验室命名为“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英文名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science and Engineering,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条 实验室公章由实验室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公章用于以实验室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函)或证明文件、申报材料等。
第五条 实验室公章审批权限
(1) 常规工作程序中已明确有固定格式的文件或表格,由实验室副主任审核后用印。
(2) 各类申请、证明、介绍信需由办公室副主任核实并经实验室副主任审核后用印。
(3) 上报材料、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凡加盖实验室公章的文件或材料均需进行登记。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