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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19

一、总 则

为促进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前来利用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1、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从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水利科学为基础,瞄准学科前沿和原始创新以及高新技术应用,注重应用基础研究与新兴边缘学科交叉融合,致力于开展水文水资源科学与管理、泥沙科学、水力学与水环境、岩石力学与工程、高混凝土坝工程、高土石坝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流体工程等方向的研究。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本实验室来利用已有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有专长的国内外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已获批准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课题;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4、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7-10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审议决定。

5、基金课题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以邮戳为凭),逾期的不予受理。

6、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基金项目数一共不得超过两项。

三、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3、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底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本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5、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6、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五、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占5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35%(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加工费等);

(3)实验室管理费15%(项目的评审、报奖、差旅费、耗材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 项目经费根据批准年度划拨。首次划拨项目经费的60%到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预算情况合理使用该项经费,40%经费由实验室项目合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借款和报销可到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办理,独立记账,在清华大学财务结算,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维护费”按比例留存。

(4)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3、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六、 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发表的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在论文首页下方或论文的致谢中标注“清华大学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课题编号)资助”。(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science and Engineering)”。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清华大学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重点实验室完成”。

2、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3、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按贡献大小、投资多少决定排名次序。

4、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得研究项目与本实验室合作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九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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