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实验室开放课题和研究课题。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担任,总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本校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学术秘书、行政秘书是主任、副主任开展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委员不定期商讨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1) 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2) 研究和审议实验室的科研和发展方向;
(3) 审议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和科研课题的审批及执行情况;
(4) 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实验室采取通讯方式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纪要及学术简报,使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推动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和派研究生等形式积极参与支持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可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