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沙 科 学 与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促进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前来利用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1、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从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水利科学为基础,瞄准学科前沿和原始创新以及高新技术应用,注重应用基础研究与新兴边缘学科交叉融合,致力于开展①水文水资源科学与管理;②水沙科学与水环境;③岩土力学与工程;④枢纽工程与智能管理;⑤水动力学与水力机械等方向的研究。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水沙科学与水电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本实验室来利用已有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有专长的国内外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已获批准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课题;
(3)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需由两名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不得超过3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4、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7~10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审议决定。
5、基金课题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以邮戳为凭),逾期的不予受理。
6、申请者和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基金课题数一共不得超过两项。
三、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3、根据评审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于次年3月底前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4、课题负责人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1、基金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课题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课题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软件开发应按一定格式模块化,以便能够在本实验室环境下使用。
5、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6、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五、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在清华大学财务结算,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原则上应到清华大学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时使用。
若需拨至申请单位,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①单独签订带有申请人承诺书的支出合同,开具带税率的国税或地税发票(事业单位银钱往来收据一律退回)。
②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管理费、给申请者的奖励人工费等,产生的管理费和开具发票的税费需由申请者其他课题经费垫付。
③经费使用按照国管经费使用办法,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严禁将经费使用到餐费、礼品等用途。
④结题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加盖财务公章的资金执行情况明细表。
(2) 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提交结题报告之日必须全部花完,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 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课题。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4) 对课题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3、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 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及课题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science and Engineering”,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2、基金课题的完成至少应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于SCI源刊上的论文,水沙科学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标注单位。
3、基金资助课题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课题申请者。
4、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