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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日期:2018-05-19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凝聚优秀人才,不断提高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在水沙科学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通过设立开放课题、联合申请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和访问讲学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条 来访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相关领域科研工作2年以上。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0篇以上。

第三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提出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访问学者申请者应根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本人学术专长,与我室相关固定研究人员充分交流协商。我室确定相关人员为申请者的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系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生活工作期间的相关事宜也由该联系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 申请获准的访问学者需与清华大学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六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访问学者办公室及相关研究条件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清华大学访问学者管理规定执行,实验室为外地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安排。

第八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问学者在结束其访问和研究工作后两周内向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工作报告》。

第九条 访问学者应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在我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奖励等)均需注明其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身份并标注实验室署名。 

第十条 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访问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我校有关访问学者的管理规定。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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